1980年代初,金門這座曾是冷戰最前線的島嶼,接連兩年發生了大規模的 金門軍隊 槍擊事件,累計造成14人死亡、逾30人受傷。
這兩起案件究竟只是軍紀管理的偏差個案,還是實際上揭露了軍隊階級制度深層的壓抑與暴力本質。
金門軍隊 為什麼頻繁發生敵前暴行案件,內部究竟出了什麼問題?而這些案件裡的「兇手」是唯一的「加害者」嗎?

二一三事件:花蓮一兵進餐廳掃射
1982年2月13日早上七點, 金門軍隊 陸軍146師步兵第5營,年僅二十歲的一兵吳三元,手持兩把 M16 步槍,衝進連上餐廳掃射。
此時,全連官兵正在用餐,槍聲響徹營區,現場一片混亂,其中九人當場死亡,是金門最嚴重的軍隊暴行案之一。
吳三元來自花蓮,根據他向軍事法庭的供述,他長期遭受連上老兵欺凌,軍官卻視若無睹。
案發前一晚,他再次被陳姓上兵毆打,對方還威脅他明天要請喝酒,否則就準備繼續挨揍。

吳三元當天徹夜未眠,在清晨吸食強力膠壯膽後,忍無可忍的他決心報復,手持步槍至餐廳掃射,目標是蘇姓副連長、陳姓上兵及其他曾欺負他的老兵。
排長簡明賢作證時說,吳三元連開了幾槍後,曾對他說:「排長你不要裝了,我不會打你⋯⋯不要緊,我現在也陪大家死⋯⋯」吳三元隨後試圖舉槍自盡,但未能如願,後被移送軍法審判。

吳三元在師司令部的初判中,被依「敵前暴行」罪判處死刑。
他向國防部提出覆判,稱自己長期遭老兵欺凌,軍官卻置若罔聞;再加上吸食強力膠導致神智恍惚,才會一時失控闖下大禍。他懇求法官能給予一個自新的機會。
然而,軍事法庭並未採納此說法,而是根據其他證詞,認定吳三元行兇時意識清楚。
例如有一證人指出,在掃射過程中,吳三元還曾要他「趕快走」,顯示吳並非無差別攻擊,而是有意識地行動。

因此,國防部覆判庭核准原判,吳三元雖自戕未遂,卻仍難逃一死。最終死亡的146師官兵共有10名:
- 軍官:排長劉茂榮
- 士官:中士楊順士、吳俊位、下士陳文昌、張燈亮
- 士兵:上兵李進丁、陳榮木、龐文彬、藍世煌、一兵戴安春
八一八事件:嘉義二兵美工刀連續殺人
另一起案件發生於1983年8月18日,烈嶼的陸軍158師工兵營。
來自嘉義的20歲二兵蔡祺哲,以美工刀與57式步槍連續攻擊多名同袍,造成一共4死11傷。

據軍方調查,蔡祺哲與同袍關係不睦,經常因表現不佳而備受指責。案發前一晚,連上弟兄見他執哨前竟在伙房喝酒,勸戒他執勤不要偷懶、遲到。
回寢室後,蔡祺哲躺在床上,想到平時遭受種種責罵,心中越發不滿,怒火難耐,於是當晚寫下遺書,繪製行兇路線,決心犯案。

凌晨三點,他先持美工刀刺殺了熟睡的上兵李育安,接著以執哨用的57式步槍、刺刀與 60 發子彈,前往營區油庫的哨所。
另一名哨兵二兵張正強正在打瞌睡,他便冷不防以刺刀猛刺張的胸口。接著,他又轉往橋樑排的寢室,射殺擔任安全士官的上兵陳炳勳。

此時,下士戴旭璋剛起床,見狀試圖奪槍阻止。蔡立即後退,朝整間寢室掃射。戴雖翻滾至角落隱蔽,但這波射擊已造成多人死傷。
千鈞一髮之際,蔡的步槍發生故障,戴乘機將他撲倒,兩人發生扭打。混亂之際,戴被蔡以美工刀割傷臉部。
這時,排長王東盛聞訊趕來,命令下士徐永修看管蔡祺哲。不料蔡又趁徐不備,再度持美工刀攻擊其頸部。

最終,在一陣混亂之後,蔡祺哲終於被壓制,隨即遭移送軍法審判。
由於罪證確鑿,軍事法庭以「連續殺人罪」及「敵前連續暴行犯上」等罪判處蔡死刑。
這駭人聽聞的一夜,陸軍158師工兵營共有4人死亡、11人受傷:
- 二兵張正強右胸遭刺,肺臟受損死亡
- 上兵陳炳勳頭部中彈,當場死亡
- 寢室的掃射,導致陳耀堂、蕭鏡弘死亡,以及其他8人受傷
- 上兵李育安頸部被刺傷,所幸送醫急救後保住性命
- 下士戴旭璋鼻樑刀傷
- 下士徐永修頸部撕裂傷

金門軍隊 槍擊事件:意外個案還是體制失能
這兩起令人震驚的槍擊案,成了廣為流傳的軍中軼聞。多年以後,也有當事人陸續在網上發言,嘗試澄清事件起因與責任歸屬。
究竟是軍隊管教不當,還是元兇「喪心病狂」,這樣的問題想必永遠說不清楚。
儘管如此,難道這樣的事件,只是一場「憾事」或「意外」嗎?

這些案件彷彿是韓劇《D.P:逃兵追緝令》中,「金婁利案件」的真實翻版。
這部影集試圖提醒我們,那些總是被視為「意外個案」的暴行背後,實際上揭露了國家體制的失能。
我們應當可以進一步追問:是代表國家機構的軍隊失能?還是國家體制本身的指揮和運作,依賴的正是這種區分上下的權力關係呢?

參考資料:
- Netflix。
- 《國家文化記憶庫》:「金門駐軍部隊提高警覺」,https://tcmb.culture.tw/zh-tw/detail?indexCode=online_metadata&id=578771。2025年8月檢索。
- 《國家文化記憶庫》:「金門駐軍提高戰備」,https://tcmb.culture.tw/zh-tw/detail?indexCode=online_metadata&id=3373151。2025年8月檢索。
- 〈檢送七十二年六至十二月及七十三年一至五月份授權代核案件月報表〉,《授權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廿二)》。臺北: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72/3134053/53/22/001。
- 〈檢送七十一年一至十二月及七十二年一至五月份授權代核案件月報表〉,《授權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廿一)》。臺北: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71/3134053/53/21/001。




